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強姦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向昔日鄰居洪許○霞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為洪許○霞催討還債甚急。上訴人請求延期清償,又為洪許○霞所拒。乃明知洪許○霞於近午時分,僅其一人在家,竟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携帶其所有之手套一雙、木棒一支、尖刀一把及繩子一條,前往高雄市○鎮區○○○路○○○號洪許○霞住處,以佯稱還款為由,引誘洪許○霞開門。並預謀若洪許○霞不同意延期清償,則不惜將之殺害。嗣見洪許○霞家中無他人,認有機可乘,遂萌殺意,先拿出所準備僅第一張為千元真鈔,下面則以白紙剪裁之假鈔一疊,向洪許○霞展示,使之信以為真而書立收據,並要求上訴人交出應返還之借款。上訴人恐計謀遭識破,乃將一樓大門鎖住,持其所携帶之木棒重擊洪許○霞頭部,並撞擊欄桿多次,又以上開繩索綑住洪許○霞雙手及勒住脖子,洪許○霞極力反抗掙脫繩索,朝二樓奔逃,並躲於二樓浴室內。上訴人緊追進入浴室,洪許○霞苦求不要將其殺害,上訴人仍抓洪許○霞頭部猛力撞擊浴缸等處,致洪許○霞傷重陷入昏迷。適其子洪○展返家按門鈴,及其友人陳○向前來無人應門,而打電話至屋內,上訴人聽聞門鈴及電話聲後,旋即換上洪許○霞、洪○台之衣褲,並將行兇時所穿著之血衣褲置於塑膠袋內,打開一樓大門,躲藏於屋內俟機逃逸。洪○展進入屋內,見其母倒於二樓浴室內,並見上訴人手提血衣褲逃逸,乃與陳○向合力制伏,報警處理。扣獲上訴人行兇時所穿著之血衣褲與其上開所携帶之手套、木棒、尖刀、繩索,及其查獲時所穿著之洪○台衣褲等物。洪許○霞經送醫急救後,延至同年月十七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許,終因頭部多處挫傷及勒痕,引起顱內出血不治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強姦殺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另以上訴人被訴強姦洪許○霞部分,並未據合法告訴,諭知此部分公訴不受理,固非無見。

惟查: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祇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罪名為必要。本件被害人洪許○霞之夫洪○台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一再稱:我太太與上訴人無怨仇,上訴人罪大惡極,請量處重刑,希望對上訴人判處死刑等語(見警訊卷第九頁反面、相驗卷第三頁反面、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其於原審審理時更稱:我要對上訴人強姦部分告訴,要追訴他全部罪行(見原審上更㈠卷第三二頁),亦已明白表示不排除對上訴人強姦部分之告訴。則洪○台於警訊及偵查中所陳,其真意是否表示對上訴人所為之全部犯行為告訴﹖上訴人被訴強姦部分,是否未經合法告訴﹖自非無疑。此本院於前次判決發回更審時亦予指及,乃原審未予細審,遽認上訴人被訴強姦部分,未據合法告訴云云,尚嫌率斷。㈡上訴人於警訊中供稱:當時伊拿出兩條白色繩索綑住被害人的手,並勒住她的脖子。現場查扣繩索二條等語(見警訊卷第二、三頁)。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亦記載本案案發後送驗之繩索二條(見偵查卷第五八頁)。上開所供及所載如果無訛,則上訴人持以犯罪之繩索及案發後扣案之繩索,似為二條。原審謂係一條,尚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其實情如何﹖與認定本件犯罪事實至有關係。原審未詳予調查明白審認,遽行判決,亦屬違誤。㈢檢察官起訴事實謂上訴人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罪嫌,屬實質上一罪之結合犯。原判決認上訴人被訴強姦部分未據合法告訴,縱然屬實,惟強姦部分既與論罪之殺人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強姦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即可,毋庸就強姦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判決竟另行諭知上訴人被訴強姦部分公訴不受理,亦有可議。㈣原判決事實先謂上訴人前往上開被害人住處,以佯稱還款為由,引誘其開門,並預謀若被害人不同意延期清償,則不惜將之殺害云云,似指上訴人預謀於被害人不同意延期清償時,始決意將之殺害。惟原判決事實又謂因見前來應門之被害人家中無人,認有機可乘,遂萌殺意云云,則又認上訴人係於被害人前來應門時,見其家中無他人,有機可乘,即起意殺害被害人云云,不無認定事實互相矛盾之違法。究竟上訴人係於何時起意殺人﹖攸關犯罪事實之認定。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亦欠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吳 火 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強姦殺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