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㈤字第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巷○弄巷口,遇見女童閔○○(姓名詳卷載,係000年0月00日生,當時為未滿十二歲兒童),竟起淫念,將其誘往台北市○○區○○路警察公墓旁之廢棄空屋內,強行姦淫閔童得逞。嗣後,又基於殺人之犯意,將閔童頭部強力撞牆,並持木棍毆擊,再行拳打腳踢,致其頭部鈍擊、鼻、口、頸部摀掐壓、肝臟破裂致死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對兒童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上訴人甲○○於審理中一再主張,渠於警訊時遭警察刑求逼供,為刑求之抗辯,本院前次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發回更審意旨均指明此應予調查審究。乃原審僅發函詢問承辦警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有無對上訴人刑求取供;嗣該分局函覆略以,上訴人係在自由意識下錄供,坦承與邱連財(業經判處無罪確定)共同作案,全部過程並錄影存證,無施強暴脅迫取供情事云云(見原審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㈤字第四六號卷第八、二十三頁),原審乃據以認定上訴人之抗辯係卸責之詞,委難憑採(見原判決理由第四段之末)。但該分局函覆未曾刑求逼供乙節,究否實情?且既有錄影存證,原審何以未會同上訴人及承辦警察播放會勘該錄影帶,深入查明警訊過程有無刑求逼供?並依職權向台灣士林看守所函調上訴人入所時之體檢記錄,究明有無刑求成傷之事證,即率認未有刑求情事,自嫌未盡調查能事,難昭折服。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此爭執,即非無由。㈡、本院前次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發回更審意旨(第二點)敍明,依卷附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見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二九號卷第二十六至三十一頁)所載鑑定結論,雖認為上訴人「事發當時個人之動機決意及行為平常時應為連續狀態,判斷力及控制力並未明顯減弱,因此,不適用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判斷。」等語。但該鑑定結論却另謂,上訴人「對於部分作案情節之記憶有所缺損,符合單純酩酊之狀態。」等詞,其意義如何?是否指上訴人於行為時有酩酊之情事?此論述與前述認為「不適用於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判斷」一節,有無矛盾?實不能無疑,應予釐清等情。乃原判決(理由第五段之末)就此說明該「單純酩酊」係指上訴人於鑑定「當日」之狀態,與其犯案時之精神狀態無關等語。但核閱該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又載明「於接受鑑定當日,其(指上訴人)意識清楚,思考流暢,精神狀態未達於精神耗弱之程度」等詞(見同上卷第三十一頁),則鑑定當日上訴人似無「酩酊」之狀態。如果不虛,則原判決上開論斷即有矛盾。按精神狀態之鑑定,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原審未再函請該鑑定機關函釋說明上述疑義,以及「酩酊」一詞在醫學上之定義為何?即憑己見為論述,尚嫌率斷,自欠妥適。案關重典,理應不厭其煩詳細審究。㈢、上訴人涉嫌姦殺周○妃一案,上訴人已陳明該案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見原審八十四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一○○號判決書第五頁背面第十、十一行)。倘屬真實,則原判決理由(第七段)論敍上訴人所犯姦殺周○妃一案與本件犯行並無連續犯關係各詞,即欠允洽。原審未注意及此,亦嫌疏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王 憲 義法官 王 德 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五 日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