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 0000訴訟代理人 施 吉 安律師被 上訴 人 乙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更㈢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五龍山鳳山寺因被上訴人乙○○背信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林 錦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