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47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

上訴人 乙○○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號,自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判決未確定前,可聲請指定管轄,原審未待其聲請,即結案,顯然違法,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