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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25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甲○○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張凱輝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係指銷售物品而言,並非規定係販賣物品,更非指意圖銷售物品或意圖販賣物品,則上訴人辯稱伊係於楊明珠未銷售之際,予以口頭勸導,無從依法開告發單取締,無違背職務可言,並非無據,此項有利於上訴人之辯解何以不予調查採取,原判決未加說明,竟予論罪,不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㈡上訴人於警訊中,因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副段長鄭基安及第一組巡官粘舒超與台北分駐所所長林中性以誘導欺騙強迫等不正方法,致為與事實不合之自白,該項自白應無證據力,原判決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有違證據法則。㈢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須有交付賄賂者始能成立,苟認上訴人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則楊明珠亦應成立交付賄賂罪,原審置之不理,亦有可議。㈣告訴人楊明珠之提出檢舉,係以使上訴人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楊明珠於警訊及偵查中之陳述先後不符,且本件係因上訴人向楊明珠借錢未還,楊明珠始向上訴人之原服務單位檢舉,原審未察,將單純之民事借貸糾紛率認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已有違誤;又依楊明珠之陳述,上訴人究係先後向其取款五次抑或四次,原審未詳予查明,遽行判決,亦嫌率斷。㈤上訴人從未對楊明珠表示不給錢就開告發單取締,給錢就不告發取締,且楊明珠係意圖銷售,為上訴人發現而予以口頭勸導,無從依鐵路法取締,自無違背職務之可言,上訴人對此一再請求詳查,原審未予調查,復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亦嫌查證未盡及理由不備。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係台灣省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台北分駐所警員,為依據法令在台北火車站取締及舉發違法事項之公務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起至八十六年七月底止,在台北火車站內向在該處販賣水果、雨傘之流動小販楊明珠,連續要求賄賂,先後收取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四千元、一千元、二千元,合計四次共八千元之賄款後,即違背其職務未予取締,經楊明珠檢舉,上訴人於警訊中自白上開犯行,並由其父於案發後代其返還八千元予楊明珠等情,因將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之判決撤銷,改判仍論處同一罪刑,業已敍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楊明珠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明其係在台北火車站內販賣水果、雨傘等,此事實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則上訴人對楊明珠該銷售物品之行為,自應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告發取締,其竟向楊婦收取賄賂後未予取締,自屬成立上開罪行,所辯未發現楊明珠有違反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情形,無從予以取締云云,係飾卸之詞;又上訴人對楊明珠之情況全然不知,復無交情,何能向楊明珠借款﹖且依楊明珠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其交錢予以上訴人,係因怕被取締而不敢不交錢,而上訴人以借錢為由向楊明珠取款,實為索賄,亦不因有無身穿制服而異其認定,上訴人另辯稱伊未執行勤務時,亦曾向楊明珠借款,足見借款與是否取締無關,至多僅為圖利行為,不成立上開犯行云云,亦無可採。俱分別於理由內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按上訴人於原審並未主張其於警訊中遭以誘導欺騙強迫等致為與事實不合之自白等情,其於本院法律審,始為此項主張,上訴意旨㈡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又依原判決所引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已足以認定上訴人上開犯行,縱未對告訴人楊明珠交付賄賂之行為處理,亦不影響於該事實之認定,則上訴意旨㈢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餘上訴意旨俱屬徒就原判決已指駁說明之事項及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重為事實之爭執,或漫言原判決違法,俱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各該違背法令上之形式。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之程式,爰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魏 新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