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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自訴彭淮南等瀆職等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莊來成、林永茂、蔣嶸華、蔡文貴,前曾承辦聲請人之其他案件,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如再承辦聲請人自訴彭淮南等人凟職等罪之案件,其執行職務必然偏頗,因而聲請其等迴避云云。惟查蔣嶸華、蔡文貴現已非本院法官,另聲請人泛以主觀判斷,空言其餘二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毫無客觀之原因,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