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自訴彭淮南等瀆職等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客觀之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如僅出於私意之推測,自不足為該款之聲請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莊來成、林永茂前曾承辦聲請人之其他案件,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如再承辦聲請人自訴彭淮南等人凟職等罪案件,其執行職務必然偏頗,因而聲請其迴避云云。經核聲請人純係憑個人之主觀臆測,推斷各該法官將有偏頗,尚與所謂客觀之具體事實有間。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法官 林 增 福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