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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傅○○右聲請人因自訴彭○○等凟職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再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彭○○等凟職等罪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