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8 年台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二二號),聲請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又本院係為程序判決,聲請人如認有再審原因,可對原審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併予敍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