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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8 年台附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乙○○兼右代理人 甲○○被 上訴 人 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違反破產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詐欺破產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199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