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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276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五號

上 訴 人即 自訴 人 壬○○○上訴人即被告 庚 ○ ○

丁 ○ ○被 告 丙 ○ ○

甲 ○ ○

戊 ○ ○

辛 ○ ○

乙 ○ ○

己 ○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破產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一號,自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三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庚○○、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庚○○、丁○○有罪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庚○○為叔、嫂關係,庚○○因積欠債務超過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遠逾其財產而未能清償,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乃其於受破產宣告前一年內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竟與丁○○共謀,而丁○○明知庚○○之債務大於資產,有受破產宣告之可能,為避免庚○○所持有之家族公司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股份七十五股可能遭受拍賣而由家族以外之人介入經營,遂與庚○○二人基於共同損害債權人之目的,在苗栗縣○○鎮○○路○○○巷○○○號○○公司內,將庚○○所有之上開股份,無償轉讓與丁○○二十五股、丁○○未成年之子陳○宇五十股,而為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案經債權人壬○○○自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二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二人共同詐欺破產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詐欺破產罪,以行為人在主觀上係以損害一般債權人為目的,始足當之。本件被告丁○○固不否認有受讓庚○○股份之事實,但二人均始終否認目的係在損害債權人;而據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壬○○○指稱:「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十四日左右,甲○○有拿一本庚○○債務(庚○○陳述、甲○○登記的)簿子給我看,因我二人很要好,當時(庚○○)的債務只有二、三千萬(元),他們家有意替他還,到了十二月十五、十六日,甲○○在竹南世新證券告訴我庚的債務超過四、五千萬元,叫他們夫妻離開不要管,……」(一審卷㈠第五十一頁正、反面),並一再稱:庚○○倒閉後,其夫及家族原有意為其處理云云(一審卷㈠第一二九頁、卷㈡第八十三頁反面)。如果無訛,庚○○倒閉後,丁○○家族既原有意為其處理債務,嗣於股份轉讓後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五、十六日間,發現庚○○之債務竟高達四、五千萬元,又因庚○○之囑其「離開不要管」,始放手不管,則丁○○於受讓股份當時,目的究僅在「避免庚○○所持有之家族公司之股份可能遭拍賣而由家族以外之人介入經營」,抑「專在」或「兼有」損害債權人之目的,尚非全無可疑。又依卷內資料,被告丁○○雖不否認知悉庚○○之財務狀況,但一再辯稱係受讓股份以後始知悉云云(偵字第二四九七號卷第三十一頁反面,原審卷第六十一頁反面、第一一一頁反面),自訴人亦稱:「庚○○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因支票拒絕往來對外宣告支付不能,在此之前庚○○尚係千萬身價之人(擁有店面一戶、豪宅一片、精品鞋店一間、車子及十數合會之會首),僅資金吃緊耳,……」等語(一審卷㈠第一二七頁反面)。另依卷附庚○○在竹南信用合作社所設帳戶往來明細表所示,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被告丁○○之妻甲○○尚存入該帳戶二百萬元(原判決第六頁第四至十行),如均不虛,則被告丁○○於受讓庚○○之股份當時,是否確已明知「庚○○之負債大於資產,已有受破產宣告之可能」,亦非無疑,如是,其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即已明知而與庚○○「共同基於損害債權人之目的」,受讓股份之轉讓,何以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又不知隱匿,而由其妻甲○○存入庚○○之帳戶二百萬元,原因何在﹖實情究何﹖原審未深入詳予查明,細心勾稽,遽行判決,自不足以昭折服,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

丙○○、甲○○、戊○○、辛○○、乙○○、己○○○無罪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壬○○○因自訴被告丙○○等六人詐欺破產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此部分之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分別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詐欺破產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