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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347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三號

上訴人 有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周美捉被 告 乙○○○

甲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八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甲、侵占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並無確實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甲○○有侵占等情,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被訴之犯罪事實,認其犯罪均屬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經詳述其理由。略謂訊之被告等均否認有侵占情事,被告乙○○○於民國六十七年間經臨時股東會選為監察人,因係家族公司,印章交公司保管,住在高雄,未實際執行監察人工作,均由陳德深(已死亡)處理,其已年邁,復患柏金森病,凡事記不清楚,但無與陳德深共謀侵占等語置辯。被告甲○○則以陳德深與上訴人代表人之夫陳德仁為兄弟關係,兄弟失和,公司印章等資料缺失無法運作,陳德深有借錢給公司,以變通方式經營,至公司如何借貸經營,均由陳德深為之,陳德深、陳德仁二人,均係其舅舅,陳周美捉係其舅母,乙○○○係其母親,其為小職員,一切聽命行事,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並詳加說明該家公司自設立、改組、發生糾紛之詳情;說明公司於五十八年十一月間設立時,董事長為陳德深,經理兼董事為陳德仁,監察人為陳周美捉,登記營業項目為投資有價證券;於六十四年間改選董監事,董事長仍為陳德深,董事陳周美捉,王陳明珠(陳德深之姊),監察人為陳德仁,有公司登記卷可憑;六十五年間陳德仁、陳德深兄弟不合,陳德深曾代表公司訴請陳德仁、陳周美捉夫妻返還公司之印鑑及公司執照,獲勝訴判決,有第一審六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四七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陳德仁於六十五年起取走公司之印鑑章後,夫妻二人曾於六十五年七月刊登聲明啟事,謂公司除三個印鑑(刊登之印文)外,其他印章公司不予承認等情,有剪報在卷可憑;陳德仁更以公司董事長自居,於六十八年發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陳明「該公司之印鑑章在其保管中」,並未遺失,有該函件影本可考;乙○○○於六十七年間當選監察人,陳周美捉否認該次股東會之決議,曾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卻遭駁回,乙○○○因而確定為公司監察人,因無公司印鑑章等,卻無法變更公司登記,公司為繼續經營,由陳德深借與公司資金以買賣股票,但在還款方面,無公司印鑑章等資料,由監察人代理公司簽發本票給債權人陳德深,陳德深據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陳德深確有借款給公司買賣股票,以持續公司業務之進行,公司因借款而簽發本票,陳德深為債權人而執有公司之本票,因而向法院聲請裁定,並據以對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經另一董事王陳明珠證述在卷。且王陳明珠部分(係上訴人以相同之理由提出告訴者),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六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憑(見一審卷第二宗第一七六頁),其判決理由內有「陳德深確有借款給公司,民事聲請事件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均係由陳德深一手所製造」之論斷,則該件判決可作為本件之參考,綜合上開事證,認被告等被訴之侵占事實,為不能證明,應予維持無罪判決之理由,至為詳盡。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確論斷說明於不顧,對原判決理由已經敍明事項,仍執陳詞,漫指原判決違背法令,既未依法負舉證責任,復未依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之此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乙、偽造文書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查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自訴事實,尚指稱被告等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查該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依法即不得再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上訴人竟併同提起,非法之所許,應予併同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法官 林 增 福法官 楊 商 江法官 邵 燕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