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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788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九號

上 訴 人 周東旭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號,自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周東旭自訴被告甲○○誣告案件之同一事實,前經上訴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終結偵查,依法不得再行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詞指摘原判決藉詞庇護被告云云,而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