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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

再抗告人 甲○○右再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黃 正 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