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四八號),聲請提起抗告,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蘇 振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