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第三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八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就聲請人所犯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罪部分裁定再抗告駁回後,聲請人復具狀聲請本院將上開再抗告之裁定關於駁回抗告部分撤銷,更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孫 增 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