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89 年台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五號),聲請抗告、再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抗告、再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陳 世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