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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9 年台附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丁○○

丙○○被 上訴 人 戊○○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違反破產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戊○○詐欺破產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更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首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至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第三審理由狀(含刑事部分)之當事人欄雖有列被告乙○○、柯金象、甲○○等三人,惟該三人並非原審之受判決人(被告),依法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該部分之記載顯係針對刑事部分而列名,故不另為駁回上訴之諭知,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蕭 權 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違反破產法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