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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109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明知被害人李○如(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尚就讀於○○農工學校,係未滿二十歲之女子,竟於八十七年二月間起,意圖姦淫,未經被害人監護人即告訴人李○銅同意,以「在外租屋不便,去住我那裡」等語,經被害人同意而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租賃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搬入嘉義縣○○鄉○○村○○街○○○巷○號甲○○住處與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多次。嗣因○○農工老師告知告訴人:甲○○每日至學校接被害人上下學等語,告訴人始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報警查獲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甲○○意圖使被誘人為姦淫,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甲○○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關於被害人之年齡,乃為構成犯罪事實之重要部分。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被害人係000年0月000日出生(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然被害人於警訊中陳稱:伊出生年月日係○○○年○月○○○日(警卷第二頁),甲○○於警訊中亦為與李○如相同之供述(同上卷第五頁)。原判決所認定之前開事實與被害人、甲○○警訊筆錄所載之內容,不盡相符,事實如何,尚欠明瞭,已有未合。且原判決事實欄既為上開記載認定,復未於理由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不足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亦有未洽。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如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率行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被害人僅於警訊中證述其如何與甲○○發生性關係,其餘關於其係在如何之情形下搬入甲○○住處與之同居?於與甲○○同居期間有無與家庭或告訴人等脫離關係,而處於甲○○實力支配之下?均未曾言及(警卷第二至三頁)。而按⑴、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監督權之人,係得被引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其要件。甲○○於原審具狀辯稱:伊並未引誘被害人搬至伊住處,而是被害人主動要求搬到伊住處云云(原審卷第三十五頁背面、第三十六頁),其所辯是否屬實?⑵、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各項和誘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罪,係以行為人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為構成要件。所謂脫離關係,係指被誘人之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有陷於不能行使親權或監督權之情形而言。甲○○否認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或告訴人之監督,而將之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辯稱:被害人每天均有到校上課,且經常以電話與其父母聯絡,而於假日均回家與父母共渡假期等語(原審卷第三十五頁),是否屬實?又告訴人於警訊中陳稱:伊曾見過甲○○用計程車載被害人回家十幾次等語(警卷第一頁背面),是否足為甲○○所辯上情之佐證?⑶、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以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告訴人具狀指稱:甲○○和誘與略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父母之監督,將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偵查卷第九至十頁);並於第一審指稱:學校老師告訴伊,甲○○每天到學校載被害人,每天押她,……被害人不是自願住甲○○家,是硬被甲○○押的,……甲○○叫被害人於被發現時要說她是自願的等語(第一審卷第十三頁),是否屬實?俱與本件事實如何及應如何為法律之適用攸關,在客觀上確有傳喚被害人詳予調查釐清之必要,第一審及原審法院亦均認有對被害人調查訊問之必要,惟經傳喚均未到庭。然第一審及原審法院均將被害人傳票送達處所載為:嘉義縣○○鄉○○村○○街○○○巷○號(第一審卷第十頁、原審卷第十九頁),但依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被害人畢業了,現住伊家(即雲林縣四湖鄉○○村0000000號)等語(偵查卷第八頁),則上開傳票是否因未合法送達致李○如未到庭?原審對上情未續予根究明白,致事實如何仍欠明瞭,遽行判決,尚嫌速斷,其審理猶有未盡。檢察官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張 祺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