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416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六一號

上 訴 人 丙○○

乙○○甲○○右上訴人等因偽造貨幣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八三、一六六四五、二一三八九、二三九九二號,八十五年度少連偵字第四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丙○○、乙○○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丙○○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上訴意旨略稱: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在第一審時已併另案審理,且已判刑執行完畢,不應再行審判,有第一審案卷可憑,足見原判決違法等語。上訴人乙○○關於行使偽造貨幣部分上訴意旨則略稱:㈠、乙○○曾借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予丙○○,丙某以千元偽鈔三張還債,乙○○不疑有他而予收受,嗣於不知為偽鈔情況下行使,原判決竟論以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㈡、被害人殷○北稱上訴人先後至北○北檳榔攤及水○鴦檳榔攤行使千元偽鈔,惟檳榔攤最近常收到偽鈔,其竟不加審視而收受,有違常理。㈢、被害人未留存偽鈔,其片面之詞為不可採信,且丙○○亦稱乙○○不知為偽鈔,則乙○○行使偽鈔行為縱成罪,亦僅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之收受後方知為偽鈔,而仍行使罪等語。

惟查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丙○○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刑,已詳敍其所憑證據與理由,且第一審並未將此部分併另案審判,有第一審案卷足憑,丙○○上訴意旨謂第一審已將此部分併另案審理,且已判刑、執行完畢,不應再行審判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丙○○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丙○○竟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至於丙○○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部分,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予駁回。再查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之判斷,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所為之判斷,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背法令,而執為第三審適法之上訴理由。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乙○○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犯行,係以該事實已據共犯洪○億供證屬實,核與被害人殷○北所述被害情節相符,上訴人乙○○亦供承丙○○有交付三張千元偽鈔予伊,丙○○亦供證有交付三張千元偽鈔予乙○○,足見洪○億、殷○北所述應屬實可採。乙○○、洪○億既須利用夜間讓檳榔攤誤認為真鈔而找九百五十元牟利,則二人理應知悉所使用者係偽鈔等證據,予以綜合判斷,認乙○○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罪,於法定刑內量處其刑,已詳敍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指駁、說明上訴人乙○○所辯不知為偽鈔云云及共犯丙○○所辯未曾行使偽鈔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查上訴人乙○○何以係明知為偽鈔而行使,其所辯不知為偽鈔云云,何以不足採信,被害人殷○北及共犯洪○億之供述何以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原判決均已詳述其理由,被害人收到偽鈔後並未報案,則其未留存偽鈔,尚難認有違常情,乙○○此部分上訴意旨就原審依憑證據所為論斷之職權合法行使,究竟違背如何之證據法則,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予以指明,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之爭執,任意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衡以前開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甲○○部分: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及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截至同年月二十六日亦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張 淳 淙法官 蕭 權 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