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號
上訴人即自 訴 人 陳尚賢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自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八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被告在第三審審理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有罪之判決,改判諭知無罪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七日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死亡,有卷附邱綜合醫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高雄市塩埕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高市塩戶謄字第 (甲)一八三○號函戶籍謄本一份足憑。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林 開 任法官 蕭 權 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