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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722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選任辯護人 黃安然律師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原係台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汽公司)板橋站站長,負責綜理該站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場站及員工;上訴人甲○○原係台汽公司板橋站科員兼任副站長,承站長之命綜理該站業務,二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公務員。詹文芳為台汽公司板橋站退休駕駛、劉陳英秀係該站司機劉文良之配偶、林艷俐則為乙○○之女友,其等均與乙○○熟識。緣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台汽公司板橋站所屬坐落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之檢修廠停廠三年餘,因該檢修廠所坐落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土地廢棄未使用,乙○○有意將之出租,詹文芳得知上情並有意承租上開土地設立收費停車場,即利用機會與乙○○商量上情並獲乙○○同意,詹文芳即與劉陳英秀、林艷俐協議合夥標租前開土地設立「三合停車場」。乙○○明知上開土地已列入出售計劃,惟尚無具體出售事宜,而台汽公司有列入出售計劃之土地,出租時租約若以三個月為期,即全權授與站長訂約,無需另經總公司核准之規定,又設立停車場整地、營運至收取收益,雖須長期經營並非數月可得,惟其可以每三個月續約一次之方式,以達實際上長期出租之目的,乙○○為使上開土地能確定租予詹文芳、劉陳英秀、林艷俐三人,遂指示甲○○租約以三個月為期,以規避總公司之審核,要求甲○○開始著手處理招租作業。甲○○明知內情有異,但為求升遷而仍配合乙○○之要求,二人遂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依台汽公司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業00-000-0-000號函所附「各利潤中心房地出租招標作業程序、開標程序」規定:房地出租,如年租金達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者,應以公開招標之方式出租,年租金未達三十萬元者,以公告登記後議、比價之方式出租。又年租金在十萬元以上者,應先擬定租金底價後,送交總公司稽核小組審議後決定租金底價。乙○○、甲○○二人竟違反上開規定,經由甲○○之建議,於未經總公司稽核小組審議核定租金底價之情形下,即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以板簡字第一九七號公告為土地出租登記公告,載明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台汽公司板橋站站長室議、比價,並遲至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許,甲○○始簽擬租金底價每月十二萬元之簽呈,經乙○○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批可後,即決定底價為每月租金為十二萬元(年租金一百四十四萬元),並即於當日上午十時許,在台汽公司板橋站內進行土地出租之議、比價作業。詹文芳於議、比價當日因恐落人話柄,徵得其妻舅郭明源同意,而以郭明源名義參與比價,並另商借徐范金英之名義參與比價。徐范金英於當日到達現場於比價紀錄及比價單上簽名蓋章後,將比價單交給詹文芳後即離開,由詹文芳代為填寫標價十一萬元;郭明源則未到場亦未出具授權書,即由詹文芳代為填寫比價單及標價十二萬五千元後,連同上開徐范金英名義之比價單交給甲○○後即離開,違反正常比價程序,並由甲○○製作郭明源、徐范金英到場比價,由郭明源得標之比價紀錄,經由乙○○批可,而由郭明源得標。嗣詹文芳在雙方尚未簽訂租賃契約之情形下,自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即僱請黃瑩雪所經營之合駿興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整建停車場工程,並推由劉陳英秀負責辦理停車場營利事業登記,惟因劉陳英秀辦理時發現需三年之土地租賃合約書始可辦理登記,即向詹文芳表示上情,詹文芳轉請乙○○、甲○○幫忙出具三年期之租賃契約,乙○○、甲○○為使詹文芳等人得以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乙○○即於八十六年七月上旬,私自制作出租人為台汽公司板橋站(代表人為乙○○),承租人為郭明源,內容不實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簽訂,租賃期間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迄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三年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出具同為三年租期之「同意書」各一件交予甲○○,再由甲○○利用職權於其上蓋用台汽公司板橋站圖記後,於台汽公司板橋站辦公室內轉交詹文芳,再由詹文芳交予劉陳英秀持交不知情之會計師向縣政府辦理設立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停車場設立管理機關及台汽公司。又詹文芳因需整地以合於停車場使用,便向乙○○請求延後訂約及支付租金及押租金,故乙○○遲遲未與之簽訂租約,嗣乙○○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調台汽公司總公司旅遊課課長後,新任台汽公司板橋站站長鍾振龍發現該案尚未訂約,乃請甲○○儘速訂約,乙○○、甲○○始於八十六年九月間,以台汽公司板橋站之名義與詹文芳以郭明源名義訂定三個月期之租賃契約,惟租賃期間記載為自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止,並將租約交付鍾振龍,鍾振龍見租約期限將屆滿,欲重行公告招租,詹文芳竟以郭明源名義,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台汽公司總公司請願並提出上開不實之三年租約為抗辯,始查知上情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二人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與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⑴、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詹文芳於議、比價當日因恐落人話柄,徵得其妻舅郭明源同意,而以郭明源名義參與比價,並另商借徐范金英之名義參與比價。徐范金英於當日到達現場於比價紀錄及比價單上簽名蓋章後,將比價單交給詹文芳後即離開,由詹文芳代為填寫標價十一萬元;郭明源則未到場亦未出具授權書,即由詹文芳代為填寫比價單及標價十二萬五千元後,連同上開徐范金英名義之比價單交給甲○○後即離開,違反正常比價程序,並由甲○○製作郭明源、徐范金英到場比價,由郭明源得標之比價紀錄,經由乙○○批可,而由郭明源得標(原判決事實欄一、㈢)等情。苟原判決所認定之前開事實屬實,則上訴人二人明知郭明源、徐范金英並未實際比價,由甲○○製作形式上之比價紀錄,經乙○○批可由郭明源得標,所為是否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待研求。原判決理由欄僅就上訴人虛偽登載三年租賃期間部分予以論斷(原判決第十四頁第十三至十七行)。而對上訴人二人製作前開不實比價紀錄部分,並未論述說明應如何為法律上之評價,其事實欄之記載與理由欄之說明不盡相符,尚有未洽。⑵、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乙○○私自製作「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同為三年租期之「同意書」,並交由甲○○利用職權於其上蓋用台汽公司板橋站圖記等情(原判決第四頁第十三至十七行)。乃理由欄僅就「土地租賃契約書」予以論斷(原判決第十四頁第十三至十八行),而就前開「同意書」部分並未論斷說明應為如何法律上之評價。其事實欄之記載與理由欄之說明,不盡相符,亦有可議。㈡、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如其內容或對同一待證事實之價值不相一致時,自應於判決書內敘明理由,加以取捨,形成心證,以認定事實,否則如就此等證據未加取捨,全部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而未說明理由,即有證據上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事實欄認定前開三年期土地租賃契約書係乙○○私自製作,並由甲○○利用職權在其上蓋用台汽公司板橋站圖記等情(原判決第四頁第十三至十八行)。乃原判決引用詹文芳於調查站之供述或說明:伊與劉陳英秀一起去找乙○○幫忙,乙○○指示甲○○先擬草稿,但其後定稿打字、用印伊不在場,其上郭明源的印章並非伊所蓋用,何人定稿用印伊並不清楚(原判決第七頁第十至十二行);或引詹文芳於偵查中之供述說明:劉陳英秀說契約三個月無法辦,要求站長出證明,伊那時在場,乙○○的印章是他自己蓋的(原判決第八頁第一至二行);或引詹文芳於第一審之供述說明:印章是何人蓋的忘記了,……偵查中供稱有看到甲○○在契約書上蓋公司大章,小印章(乙○○私章)(原判決第九頁第三至六行);或引詹文芳於原審之供述說明:伊有當場看到甲○○自鐵櫃中拿出箱子從中拿出印章用印後拿給伊,在用印時,契約書上就已繕打完畢,……伊忘記共看見甲○○使用幾次關防(原判決第九頁第九至十七行)。詹文芳上開供述內容其前後是否不盡相符?原判決未敘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而形成心證之理由,逕併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尚有未洽。㈢、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乙○○否認系爭三年期土地租賃契約書上所蓋伊名義之印文,為伊所有印章所蓋。而原判決亦說明上開三年期土地租賃契約書上所蓋乙○○印文,與乙○○放置於台汽公司板橋站職員廖年娟處,供公務用之印章印文大小不同(原判決第十二頁第十至十二行)。復未敘明經由何項調查及有何證據,堪認該三年期土地租賃契約書上所蓋乙○○名義之印文係乙○○所有印章所蓋,其理由欠備,有欠允洽,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詳予指明,原審就上情仍未調查釐清詳細記載,致其瑕疵仍然存在,遽行判決,尚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予發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法官 林 茂 雄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張 祺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