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
再 抗告 人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代表人 謝明發右再抗告人等因背信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背信案件,不服原審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等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