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乙○○等瀆職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審駁回其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凟職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抗告後,復又具狀聲請補充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陳 世 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