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0 年台聲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聲 明 人 甲○○右聲明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