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
被 告 乙○○
丙○○甲○○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盜匪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肆日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各再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