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丙○○被上訴人 丁○○
甲○○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張華真、丙○○自訴被上訴人丁○○、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罪一案,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上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昆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