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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40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張陳秀玉訴訟代理人 郭 惠 吉律師被 上訴 人 林 三 聖訴訟代理人 謝 曜 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張陳秀玉所有門牌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房屋所坐落之台北縣三重市○○○段菜寮小段三七一地號土地,為第一審原告李芳成、李文裕、張李好欵等三人共有,並由該三人起訴請求張陳秀玉拆屋還地,與被上訴人林三聖無涉。乃張陳秀玉竟對非第二審所列他造當事人之林三聖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法官 朱 建 男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玉 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