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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5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六號

上 訴 人 陳玉鳳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被 上訴 人 蔡瑞敏

呂尚儒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陳 重 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