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邱 創 丕
邱 創 棟邱 新 種邱 新 報邱 垂 城邱 垂 港邱 家 苗邱 創 拱邱 良 平邱 慶 泰邱 創 恕邱 湖邱 茂 林邱 家 潤邱 創 堅邱 創 露邱 創 瀛邱 創 亨邱蕭落成邱 清 地邱 清 金邱 清 燦邱 金 四邱 爆 煌邱 相 林邱 倉 智邱 創 意邱 鎮 夫邱 創 建邱 創 報邱 創 約邱 家 和邱 創 炫邱 創 煇邱 創 鍫邱 創 國邱 小 柳邱 藍 田邱 創 政邱 創 炤邱 家 雄邱 創 暉邱 家 濯邱 創 柏邱 家 教邱 創 才邱 創 淇邱 正 吉邱 垂 照邱 垂 結邱 垂 謀邱 垂 育邱 垂 君邱 豐 村邱 豐 次邱 創 業邱 家 法邱 家 帛邱 家 琛邱 創 淵邱 善 本邱 創 會邱 慶 祥邱 慶 仲邱 國 顯邱 國 正邱 國 鐘邱 平 正邱 金 約邱 創 錦邱 德 財即邱 德 株即邱 德 焚即邱黃月季即邱邱 惠 文即邱 惠 萍即邱 惠 瑩即邱 惠 琪即邱 創 根邱 篤 衷邱 垂 楠邱 良 彥邱 浩 吉邱 清 全邱 政 宏邱 新 勇邱 鉅 發邱 金 坤邱 創 賢邱 創 建邱 家 汪邱 在 輝邱 武 夫邱 正 義邱 俊 光邱 麟 壽邱 創 明即邱 創 義即邱 創 興即邱 創 福即邱 垂 稔即邱 垂 正即邱 垂 仁即邱 垂 義即邱 文 助即邱 鴻 基即邱 民 京即邱 民 荐即邱 勇 治即邱 創 達即邱 創 勤即邱 鴻 榮即邱 鴻 堯即邱 馨 慧即邱 馨 儀即邱 姵 蓉即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杜麗華
邱 崇 創邱 垂 湯邱 垂 洲邱 垂 鈺邱 垂 拱邱 鐘 麟邱 炳 輝邱 創 興邱 佰 標邱 靖 文邱 靖 維邱 創 燮邱 弘 揚邱 創 墀邱 光 失即邱 寬 治即邱 進 添即邱 垂 桓即邱 垂 彬即邱 良 治即邱 秀 雄即邱 聰 立即邱 子 星即邱 子 島即邱 聖 雯即邱 家 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 清 雄律師被 上訴 人 邱 玉 春
邱 家 益邱 聰 進邱 自 由邱 家 信邱 武 臣邱 武 澳邱 武 德邱 武 力邱 寬邱 武 漢邱 丹 盈即邱 浥 汝即邱 健 昌即邱 雅 萍即邱 曉 玲即邱 孟 能邱 其 淺邱 其 顯邱 金 梭邱 文 清邱 鴻 圖邱 鴻 鈞邱 武 郡邱 俊 智邱 俊 碩邱 家 行邱 家 德邱 鎰 鑫邱 賜 八邱 家 村邱 義 成邱 献 昭邱 家 邱 玉 龍邱 一 平即邱 家 耀即邱 妙 涓即邱 澄 溱即邱 家 商邱 良 木邱 豐 男邱 煥 火邱 嬌邱 館邱 武 盛邱 蒼 耕邱 包邱 儱邱 耀 卿邱 雄 善邱 耀 進邱 源邱 江 河邱 天 祐邱 天 助邱 隆 熙邱 澄 增邱 孟 順邱 天 賜邱 勝 明邱 慶 得邱 創 智邱 傳 鐸邱 健 杉邱 秀 雄邱 雅 文邱 雅 昌邱 雅 惠邱 雅 民邱 文 壹邱 金 章邱 傳 位邱 茂 執邱 錦 洲邱 錦 錫邱 續邱 傳 楓邱 孟 達邱 武 平邱 成邱 江 龍邱 仁 河邱 淑 熙邱 孟 隅邱 傳 概邱 銅 壠邱 灶邱 沛 澤邱 壬 癸邱 榮 六邱 燿 輝邱 桑 堆邱 垂 裕邱 域邱 同 仁邱 森 標邱 銅 垣邱 牌邱 垂 翔邱 顥 揚邱 德 勳邱 森 中邱 森 碧邱 垂 錦邱 錫 欽邱 約邱 茂 炎邱 坤 成邱 創 明邱 細 轉邱 細 查邱 棟 樑邱 創 陸邱 森 樟邱 森 溶邱 忠 瑞邱 掌邱 黨邱 楠邱 篙邱 銅 獅邱 銅 汴邱 通 明邱 森 材邱 森 格邱 培 涼邱 洽 法邱 清 波邱 陵 邦邱 俊 男邱 棟 朝邱 創 培邱 創 郎邱 創 伍邱 東 進邱 家 挺邱 家 萬邱 家 故邱 佳邱 圖邱 水 河邱 慶 宗邱 慶 輝邱 慶 文邱 慶 寅邱 水 場邱 壬 辰邱 宇邱 森 村邱 森 吉邱 水 文邱 喜 瑞邱 維 政邱 慶 忠邱 友 屯邱 水 墻邱 孟 雄邱 柑 以邱 森 篇邱 慶 從邱 森 川邱 健 吉邱 銀 火邱 森 國邱 俊 明邱 慶 森邱 烈 文邱 進 郎邱 江 波邱 標 宗邱 坤 八邱 溪 澤邱 孟 勇邱 清 安邱 清 貴邱 清 富邱 清 環邱 溪 彬邱 傳 裕邱 和 然邱 清 波邱 材 能邱 創 汎邱 家 帆邱 金 佃邱 和 行邱 和 意邱 傳 結邱 傳 論邱 阿 仁邱 東 鏞邱 家 強邱 雨 水邱 模邱 家 都邱 創 肇邱 創 楓邱 創 面邱 家 崙邱 蒼 華即邱 蒼 苗即邱 俊 皓即邱 家 權邱 家 灝邱 創 鉝邱 曰邱 和 塔邱 家 學邱 家 信邱 允邱 登邱 萬 生邱 聰 錫邱 忠 民邱 家 珍邱 家 合邱 家 灶邱 家 三邱 秋 陽邱 相 吉邱 盛 雄邱 薰 昌邱 宗 芳邱 宗 儀邱 永 河邱 永 春邱 立邱 札邱 家 和邱 家 權邱 勝 平邱 深 潭邱 家 明邱 世 雄邱 萬 福邱 金 𨥉邱 家 老邱 瓊 輝邱 清 傑邱 清 雄邱 順邱 鎮 寶邱 家 福邱 家 模邱 錫 富邱 森 禧邱 桑 林邱 明 遠即邱 明 偉即邱 建 彰即邱 清 潭即邱 明 源即邱 創 楊即邱 杏 壇即邱 梧 桐即邱 錫 銘即邱 蒼 金即邱 創 根即邱 世 憲即邱 世 杰即邱 昭 煌即邱 國 峯即邱 進 興邱 炷即邱邱 朝 坪即邱 金 炫即邱 振 隆即邱 振 茂即邱 家 平即邱 國 晉即邱 大 峻即邱 界 彰即邱 傳 推即邱 百 勝即邱 武 彰即邱 志 成即邱 志 源即邱 金 圖即邱 金 欉即邱 錫 士即邱 守 發即邱 守 教即邱 守 顧即邱 順 志即邱 順 峰即邱 家 杭即邱 家 文即邱 家 銜即邱 家 田即邱 家 庄即邱 耀 坤即邱 春 芳即邱 家 沛即邱 家 棟即邱 景 嵩即邱 俊 涼即邱 穗 東即邱 瑞 桂即邱 瑞 春即邱 瑞 隣即邱 隨 正即邱 垂 進即邱 垂 龍即邱 垂 直即邱 垂 忠即邱 世 錫即邱 世 楷即邱 進 成即邱 進 國即邱 博 文即邱 博 敏即邱 家 修即邱 溪 宗即邱 一 本即邱 仲 松即邱 東 亞即邱 東 政即邱 德 昌即邱 育 晉即邱 文 晉即邱 戊 己即邱 鴻 祺即邱 松 青即邱 銘 泉即邱 家 宏即邱 家 聰即邱 家 榮即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杜素琴
邱 銘 祥即邱 順 祥即邱 程 祥即邱 隆 昌即邱 隨 明即邱 隨 林即邱 隨 原即邱 渙 達即邱 垂 友即邱 柾 椙即邱 慶 彰即邱 慶 源即邱 慶 利即邱 建 華即邱 宏 國即邱 敏 聰即邱 敏 寬即邱 良 銘即邱 良 鎮即邱 誌 傳即邱邱 家 柱即邱 創 杞即邱 創 響即邱 文 章即邱 創 雄即邱 創 謠即邱 武 昌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邱浚洋、邱浚席、邱場分別於原審判決前之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死亡。邱丹盈為邱浚洋之繼承人;邱浥汝(原名邱靜芬)、邱健昌、邱雅萍、邱曉玲為邱浚席之繼承人;邱一平、邱家耀、邱妙涓、邱澄溱為邱場之繼承人,業經原法院裁定由各該繼承人為被上訴人邱浚洋、邱浚席、邱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上訴人邱靖維、邱聖雯分別於七十年七月七日、000年0月0日出生;被上訴人邱家宏、邱家聰分別於000年00月0日生、000年0月000日生;本院審理時已成年,無須分別列蔡麗華、邱東金枝、邱杜素琴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敍明。
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提起積極確認之訴,祇須主張權利存在者對否認其主張者提起,當事人即為適格。否認之人有數人者,除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外,無強令原告對否認人全體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理由。又確定派下權存在之訴,並非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就祭祀公業主張有派下權之人祇須對否認其派下權存在之人提起,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原審以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對系爭祭祀公業有派下權,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對之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當事人即為適格,於法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以被上訴人未列系爭公業之其他派下員為被告,而僅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云云,再事爭執,殊屬誤會,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又本件被上訴人「邱子星」、「邱子島」之姓名(見原審更㈠卷㈦第六九頁),原審判決誤載為「邱主星」、「邱主島」,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蘇 達 志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葉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