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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337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五號

上 訴 人 乙○○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以自訴意旨略稱:自訴人(指上訴人|下同)乙○○自民國七十六年間起,擔任台中市南區福平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負責管理該社區之活動等相關業務,八十二年四月間,台灣省八十二年度社區民俗育樂活動觀摩會於台南舉行,台中市政府責由福平社區派代表參加,由市政府補助活動款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同年六月間,福平社區發展協會與四育國中合辦社區童子軍露營活動及社區青少年青春不要留毒活動,亦由市政府補助八萬元。上開二筆補助款項係經由福平社區發展協會向市政府請領,自訴人並已分別轉交予經辦活動之如玲舞苑負責人蕭如玲及四育國中事務股長何宇霖,詎被告甲○○因與自訴人競選台中市福平里里長,滋生選舉恩怨,明知自訴人經辦過前開二項活動,經費均已依法轉發,竟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向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下稱台中市調查站)誣指自訴人侵占前揭二筆補助款,被告前揭誣指,業經台中市調查站調查證明確屬虛偽,而還自訴人清白,則被告所為,顯已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仍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揭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雖非無見。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而心證之形成由來於證據,證據證明力判斷之正確與否,應視其應行調查之證據已否盡其調查之職責而定,如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不特心證形成之條件未臻完備,且其所形成之心證,因受調查證據範圍之限制,亦難期正確,從而亦影響真實之發現。經查本件原判決係以被告甲○○否認有誣告犯行,辯稱:其並未向台中市調查站檢舉自訴人侵占前揭二筆補助款,其所檢舉之部分係指停車場自動拆除獎勵金十九萬一千五百九十一元,及福平里積水處理補助款五十三萬元遭自訴人侵占之部分等語,並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七號偵查卷所附偵查筆錄及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九號卷內之告發狀所載,認被告原告發自訴人之內容,確未包括自訴人所指述之前揭二筆補助款部分,而認被告所辯尚非虛假,至於自訴人指訴被告有向台中市調查站告發其侵占前揭六萬元及八萬元之二筆補助款部分,經原審向該調查站函調被告甲○○在該站所製作之相關筆錄,因該站以檢舉資料應嚴予保密為由,不願提供,而認該部分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如自訴人所指之告發事項,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等旨。然查自訴人指訴被告所誣告之事項,係以被告在台中市調查站之檢舉為由,並提出該站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五中廉八二七號函,及被告於陳情法務部時敘明曾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台中市調查站有錄案為證(原審卷第十三至十六頁、第十九至二十頁)。原判決理由雖以上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七號及第一八一八九號案之告發內容,並未提及自訴人所訴誣告之事件,惟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是否曾至台中市調查站檢舉自訴人並製有筆錄?其內容為何?有無提及自訴人所指誣告之事項?台中市調查站上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五中廉八二七號函覆民眾檢舉事件,與上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七號及第一八一八九號偵查案之告發內容是否為同一案件?依卷內資料,並無從判斷。原審雖向台中市調查站函查自訴人被檢舉貪污案之資料,經該站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八九中廉字第○○二○號函稱:乙○○涉嫌貪污案確係民眾檢舉,惟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檢舉資料應嚴予保密,來函所需資料礙難提供等語,致未能調查,然依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十條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查上開資料之調閱,既攸關本案被告有無自訴人所指誣告情事之認定,則原審為釐清案情,自有調查之必要,原審未依法再予調閱,究明事實真相,自難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原判決遽以上開偵查卷中無自訴人所指誣告事項為由,而為被告有利認定,即嫌速斷,自訴人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惠 光 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