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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486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七號

上 訴 人 乙○○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甲○○均明知陳水池、陳明(均為乙○○之胞兄)二人,並未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號甲○○住處,竊取乙○○所有之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該地號於七十八年間因政府公告徵收逕予分割而增加一○八一|一、一○八一|二地號,其中一○八一|一地號經政府徵收,一○八一、一○八一|二地號仍為乙○○所有)及彰化縣彰化市○○段九一七地號(重測後為延平段九八○地號,乙○○持分為四分之一)彰土字第一八八三五號、彰字第九六四五號土地所有權狀二紙,竟共同基於意圖使陳水池、陳明二人受刑事處分之犯意聯絡,而共同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捏造事證分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竊盜告訴(該署先後於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收狀,並分別以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九、七八四七號竊盜案件進行偵查),誣指陳水池、陳明二人共同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上址甲○○住處,竊取上述乙○○名義之所有權狀二紙而涉有竊盜罪嫌,嗣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罪嫌不足,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陳水池、陳明二人因此始免受刑事追訴之處分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乙○○、甲○○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各處有期徒刑五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及檢察官分別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陳水池、陳明所稱為乙○○清償債務而由乙○○交付陳水池保管上開權狀為可採信」,似指因陳水池及陳明替乙○○代償債務而由乙○○將系爭二紙所有權狀交予陳水池保管,然於理由欄又載稱:「被告(乙○○、甲○○)究係依何原因要交付權狀予陳水池,已無法查明」(原判決正本第十一頁),係指陳水池持有系爭所有權狀之原因不得而知;前後說明相互矛盾,殊屬違誤。㈡證人陳文燦於偵查中供稱:「(乙○○)沒有將土地所有權狀交給陳水池,他(乙○○)應該是交給我叔叔甲○○;七十六年甲○○家裡遭小偷,我大伯陳水池向警察說可能是我偷的,甲○○問我,我否認,他就要我到警察局備案;我肯定陳水池與我父親(乙○○)感情不好,因為我多次目睹他們在吵架;陳水池不可能替乙○○清償債務八十餘萬元」;對此與告訴人陳水池、陳明供述內容對立且有利於上訴人等之證據,何以不足採?原判決未說明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㈢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告訴人於本院所具刑事理由狀所附之傳真所載:『阿發於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傳真予阿明,稱伊已和買主談妥……請你速將我的土地權狀交予甲○○處理』,乙○○亦不否認該傳真之事實,惟辯稱係陳明先前至美國與伊商談時所自行承認云云,但為陳明所否認,被告亦未提出其他佐證以供調查,益見被告二人提出竊盜告訴之前,確實明知該等權狀係在告訴人二人手上非虛」;然該傳真所指之土地所有權狀是否為本件系爭之土地所有權狀?若該傳真內容屬實且所稱之土地所有權狀又係指本件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則該二紙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當時似由陳明持有中,乃原判決竟謂係乙○○交付陳水池保管,實情究竟如何?尚待查明。又原判決於理由欄載稱:「本院調閱乙○○之入出境資料,乙○○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出境後,至八十五年間回國投案,而依第一審另案之偽造文書案所調閱之美國籍乙○○入出境資料所示,該人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四月二十一日、七月十日均有入境紀錄」,則上引本國籍之乙○○與美國籍之乙○○是否為同一人?若係同一人,何以入出境之資料不同?原審俱未究明,尚有未合。㈣原判決於理由欄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職員林炳坤於偵查中證稱:本件最先是陳明出面談的(按指清償乙○○還債之事)但他均沒有誠意,甲○○出面後,陳明就不再出面等情;足證陳水池、陳明所稱為被告乙○○清償債務而由乙○○交付陳水池保管上開權狀為可採信」;然乙○○之債務,先由陳明出面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洽談,嗣由甲○○出面洽談等事實,何以得據以證明陳水池、陳明為乙○○清償債務而由乙○○交付陳水池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原判決未說明論斷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綜上,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張 清 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