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70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及想像競合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