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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抗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六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等瀆職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訴駁回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判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凟職等罪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