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 明 人 甲○○右聲明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