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 明 人 甲○○右聲明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八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