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劉訴訟代理人 吳 萬 春律師被 上訴 人 賴 德 勝
賴曹連珠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蔣 志 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第二行中所載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十四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四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法官 劉 福 聲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許 澍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