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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 年台非字第 27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裕隆墊板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五0八號,自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八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揆其立法目的在於商標專用權之本身,是否確係合法存在?得否為保護之客體?此為商標專用權案件之民事或刑事訴訟之前提待決事項,故應在評定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此乃強行規定,違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九款規定依該法規定應停止審判而未停止審判者,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本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三六七號判決、七十三年台非字第十六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自訴人裕隆墊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隆墊板公司)前以「好墊」商標,指定使用於民國七十二年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九十類之航空機、船舶、車輛、運輸機械器具及其組件等商品,申請註冊,經准列為第二四九一九九號註冊商標。嗣被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及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認定該商標專用權範圍,對之申請評定,經前中央標準局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二0四二六號商標評定書第一次評定,自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中央標準局又於八十三年十月三日作成中台評字第八三0三五七號第二次評定。然該評定並未確定,自訴人不服再提訴願,復經經濟部撤銷該處分,中央標準局再於八十五年二月七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五00三三號作成第三次評定,嗣經被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被駁回始告確定。查本件第一審審理時,曾函詢中央標準局該評定是否確定,該局函復尚未確定(詳一審卷第四十三、四十四頁);原審審理時,雖曾函中央標準局查詢上開評定書所稱「貨車用鋪設之塑膠纖維墊板」與「貨車用鋪設之塑膠墊板」是否為「同類商品」,惟未再查證該評定書是否已確定,即根據該尚未確定之中台評字第八三0三五七號評定書遽予判決,其審判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等語。

本院按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定有明文。因上開法條既有應停止訴訟程序規定,法院自無裁量之餘地。故應在評定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進行之案件,未停止審判而遽行判決,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九款所定依本法應停止審判而未停止者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本件自訴人裕隆公司以被告陳美雲自七十七年間起至八十二年二月六日止曾連續多次於其所製造販賣之汽車墊板上,使用自訴人於七十三年間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登記註冊而取得使用於航空機、船舶、車輛、運輸機械器具及其組件之「好墊」商標專用權,認被告涉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罪嫌。而被告則以上開商標之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規定之情形,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該商標專用權之範圍。嗣經中央標準局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二0四二六號商標評定書第一次評定,自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中央標準局又於八十三年十月三日作成中台評字第八三0三五七號第二次評定,然該評定並未確定,自訴人不服再提訴願,復經經濟部撤銷該處分,中央標準局再於八十五年二月七日以中台評字第八五00三三號作成第三次評定,嗣經被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被駁回始告確定。且本件第一審審理時,曾函詢中央標準局該評定是否確定,該局函復尚未確定(詳一審卷第四十三、四十四頁),原審審理時,雖曾函中央標準局查詢上開評定書所稱「貨車用鋪設之塑膠纖維墊板」與「貨車用鋪設之塑膠墊板」是否為「同類商品」,惟未於上開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依法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遽予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開說明,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將原判決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陳 世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