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四八、四四0八、五九三六號),提起上訴,張鎮興部分,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已合法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下稱被告等二人)有其事實欄所載對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嗣被告等二人又與劉○○(業經原審判刑確定)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共同剝奪A女行動自由、殺害A女及毀損屍體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仍依牽連犯從一重均論處被告等二人共同殺人罪刑(乙○○為累犯,處死刑,甲○○處無期徒刑,二人均褫奪公權終身),又皆論處被告等二人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性交罪刑(乙○○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十年,甲○○處有期徒刑九年,二人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參年),並就被告等二人主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與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均應於理由欄內分別加以記載,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等二人先後分別起意對A女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因A女聲稱要提出強制性交告訴,乙○○害怕,乃另行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予以殺害,並毀損屍體,甲○○、劉○○亦附和同意等情(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四頁第五行)。但於理由欄內,對於乙○○係因害怕A女要提出強制性交告訴始另行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予以殺害,復毀損屍體,並未說明其所憑之依據,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就此業已指明,原審更審判決此一瑕疵仍在,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二)、刑罰結合犯乃係將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主行為為基本犯罪,舉凡利用基本犯罪之時機,而起意為其他犯罪,二者間具有意思之關連,即得成立,至他罪之意思,不論起於實施基本行為之初,即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出於實施基本行為之際,而新生之犯意,亦不問其動機如何,只須二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連性,時間上有其銜接性,即可認與結合犯之意義相當。本件起訴係指被告等二人共同先後對A女強制性交,繼而與劉○○三人控制A女之行動自由,再予以殺害焚屍,認被告等二人係共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原判決於事實欄則認定,被告等二人係先後分別起意對A女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因A女聲稱要提出強制性交告訴,乙○○害怕,乃另行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予以殺害,並毀損屍體,甲○○、劉○○附和同意,並即不載「A女」回家,而剝奪其行動自由,直至將之殺害焚屍等情。如果無訛,被告等二人於強姦後未久即起意殺人,並始終控制「A女」之行動自由,直至將之殺害為止,能否謂其等所為強制性交與殺人行為無時間之銜接及密切之關連?非無審酌之餘地。原判決徒以其等係於犯強制性交罪後,另行起意殺人,認所犯二行為無包括之認識,應屬數罪併罰(原判決第二十頁第十二行至第二十二頁第七行),亦嫌速斷。(三)、有罪之判決書,其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前後必須互相一致,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等二人係於案發當晚十一時許先後強姦「A女」後,因「A女」聲稱要提出告訴,乙○○乃起意剝奪A女行動自由予以殺害並毀損屍體,甲○○、劉○○附和同意。三人即強行載「A女」至台中縣后里鄉一處中國石油加油站,由甲○○購買汽油,於翌日上午一時五十分許開車至台中縣○○鄉○○路○號之中國石油加油站休息,仍不載「A女」回家,續找尋作案地點,而於同日上午二時二十四分至三時六分間,扺台中縣新社鄉○○村○○○區○○道路旁,下手殺害「A女」等情(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四頁第十六行)。如果非虛,則被告等二人強姦後起意殺害「A女」,係在案發當日十一時以後,直至翌日上午二時二十四分至三時六分間方下手殺害「A女」,期間經過約三小時。乃原判決於理由欄壹、四竟又謂被告等人尋找作案地點及行凶之時間僅約三十分多,在后里買汽油至行凶不到一小時云云,其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說明均有不符,而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呂 丹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 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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