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右上訴人因許榮宗等自訴偽造文書罪、及反訴許榮宗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與自訴人許榮宗、許榮隆二人及許瓊文均為被繼承人許丕闢之子女。許丕闢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嗣甲○○、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於七十七年四月間某日,就許丕闢之遺產分割事宜達成協議。由甲○○親自撰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即自證一、以下簡稱「舊協議書」),並據以辦理繼承登記。且甲○○、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四人均在舊協議書尾頁簽名、蓋章,及在增刪修改處及騎縫處蓋章,以證明舊協議書係屬真正,並委由甲○○辦理繼承登記。嗣甲○○為冀圖分得較多遺產,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於八十一年六月間某日持空白尾頁,至台北市○○區○○街○巷○弄○號許榮宗等人之住處,向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三人表示如逾期未辦理分割遺產登記會遭罰錢云云,要求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三人在該空白尾頁上簽名蓋章。許榮宗、許榮隆及許瓊文不疑有他,誤認該空白尾頁即係舊協議書之尾頁,且甲○○將根據舊協議書之所載內容辦理繼承登記,乃同意在該協議書空白尾頁上簽名蓋章,並將其三人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交予甲○○,俾使甲○○持以辦理繼承登記。詎甲○○竟於八十一年六月間某日重新撰寫不實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自證四、以下簡稱「新協議書」),且逾越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之授權範圍,將新協議書與前揭經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簽名蓋章之尾頁相結合,並盜用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等人之印鑑章蓋在騎縫處,表示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等人均同意依新協議書所載內容分割遺產之意思,而以此方式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即自證四之新協議書)。並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持上開偽造之新協議書向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行使,申請就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二、三、七所示之不動產,依偽造不實之新協議書所載內容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於同年七月十四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台北市士林區土地登記簿內,足以生損害於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部分之判決;另原判決又以上訴人即反訴人甲○○提起反訴,其反訴意旨略以,反訴被告許榮隆、許榮宗包藏禍心,居然盜刻反訴人甲○○之印章,蓋在作廢之舊協議書(即自證一)上,再以偽造之協議書,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提起自訴,誣指反訴人甲○○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因認反訴被告許榮隆、許榮宗涉有偽造印文、誣告等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許榮隆、許榮宗犯誣告罪,亦維持第一審諭知其二人無罪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甲○○一再主張,舊協議書僅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而已,並未蓋章用印,亦未加蓋騎縫印章,是許榮隆、許榮宗提出之舊協議書(即自證一)上之甲○○印文係渠等偽造等情,並提出僅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而未蓋章之舊協議書一份為證(見第一審卷㈠第二十六、二十七頁),經核閱比對該二份舊協議書,文字、內容、簽名均為相同一式,所差異者為前者(自證一)蓋有繼承人印文及騎縫印章,何故有此不同?原因何在?據甲○○稱該舊協議書製作原本一份,連同複寫共計三份,交由許榮宗保管一節,是否實情?如果屬實,當初為何製作三份?許榮宗又何故事後將複寫之二份交還甲○○?另據甲○○稱,伊曾託舅父陳維滄打電話向許榮宗索回該份舊協議書原本,許榮宗告以已遺失等情(見同上卷第二十四頁),陳維滄亦證述屬實(見第二審卷第一一三頁),究否可信?如果屬實,許榮宗為何稱已遺失?凡此疑點,均與待證事實有關,原審並未釐清,亦未說明其理由,致事實有欠明白,本院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㈡、依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見同上第一審卷第八十二頁)所載,甲○○於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已為遺產繼承人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三人繳清遺產稅款新台幣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五元,何以迄八十一年六月間仍未能辦妥繼承登記?甲○○稱「因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問題談不攏」之故(見同上卷第二十三頁背面),繼承人間如何談不攏?詳情為何?全體繼承人既於七十七年四月間已在舊協議書上簽名同意遺產分割條件,何以事後又談不攏?又該稅款何以由甲○○繳付?均有疑問。原審對此未根究明白,同屬調查未盡。㈢、甲○○又稱,自七十七年三月間乃父許丕闢死亡後,兄弟間為繼承遺產事交惡,形同水火等情(見同上卷第一一八頁);陳維滄亦證述許丕闢未過世之前,他們兄弟的感情就不好(見第二審卷第一一七頁)。如果不虛,彼兄弟既早已不睦,則甲○○僅持「空白尾頁」交許榮宗等三人蓋章,渠三人在不明新協議書內容究竟如何,以及彼兄弟間對遺產分割問題早已談不攏之情形下,還能信賴甲○○而於該空白尾頁上簽名蓋章,甚至一併交付印鑑章予甲○○使用?衡情似無可能。此與許榮宗、許榮隆、許瓊文三人供詞之憑信力如何有關,原審未深入審究,難謂已盡調查能事。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吳 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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