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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自訴許志明傷害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訟之民、刑事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均因該院之政治考量,而受敗訴之判決,因認由該院審判難期公平,聲請移轉管轄等語。惟聲請人僅泛言該院審判不公,並無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