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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台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反訴白明道等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難期公平為由聲請移轉管轄,須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為任何具體之釋明,空泛謂原法院審理有關聲請人之案件均不公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