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反訴白明道等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難期公平為由聲請移轉管轄,須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為任何具體之釋明,空泛謂原法院審理有關聲請人之案件均不公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