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上 訴 人 丁 ○ ○
壬 ○ ○戊○○○
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被 上訴 人 丙 ○ ○
甲 ○ ○
癸 ○ ○原
庚 ○ ○
己 ○ ○
辛 ○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甲○○、癸○○、庚○○、己○○、辛○○被訴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上訴人等不服原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關於上開被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林 開 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