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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37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0號

上 訴 人 甲○○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九號,自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乙○○有上訴人甲○○所指虛構事實誣告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已詳敘其如何無從為有罪確信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徒憑己意,稱被告明知其交予各新聞媒體之資料均屬真實,竟向法院自訴其妨害名譽,顯有誣告之犯意及行為,原審就此部分判決無罪,殊有未洽,泛詞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