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李瑞玉、李田富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並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李瑞玉、李田富自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後,具狀聲請該案法官迴避並停止訴訟程序,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