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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附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保佳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泰被 上訴 人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保佳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既經本院撤銷,將該部分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吳 昭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