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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551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晚上十時許,在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小阿姨檳榔攤」旁停車場吳朝東所有之小貨車上,基於殺人之故意,出手摀住吳朝東口、鼻長達

二、三分鐘之久,直至吳朝東終止掙扎,完全無反應後,方才停手。其主觀上誤認吳朝東業已死亡,即駕駛該小貨車搭載吳朝東離開,欲將之棄屍荒郊野外,以圖湮滅證據。約於當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左右,車行過同鄉富興村忠義橋,上訴人即將車停靠路旁,欲拉吳朝東下車予以丟棄,詎吳朝東尚有反應,於意識模糊中猶出言說不舒服、喝醉酒等語,上訴人方知吳朝東並未死亡,其明知吳朝東已爛醉如泥、意識不清,且時值冬夜,天氣寒冷,如將之棄置偏僻人少之山區,能預見吳朝東有受凍死亡之可能,卻仍延續上開殺人之決意,將吳朝東強拉下車棄置該處,其後,吳朝東果因於重度酒醉昏迷及天寒失溫,以致氣喘造成急性呼吸道阻塞死亡等情,並以第一審認上訴人所為係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遺棄致人於死罪,有所未洽,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有罪判決書之事實記載,為適用法令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1、按刑法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記載上訴人「基於殺人之故意,出手摀住吳朝東口、鼻長達二、三分鐘之久,直至吳朝東終止之掙扎,完全無反應後,方才停手」,理由欄則引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稱「當時我喝很醉,吳朝東提議要去秀蘭瑪雅喝酒,又說身上沒錢,當時我聽了很生氣,就認為吳朝東把我當『瘋子』(台語),因當時我很醉,很衝動,就側身用雙手摀住吳朝東的嘴巴及鼻子,大約二、三分鐘,我才放手」、「吳朝東就躺下,我當時很怕,就把吳朝東拉到右邊座位,我就換到駕駛座,馬上就開車離開」、「我看他(指吳朝東)不動,怕他已死了,便開往山區。」等語為據(見原判決理由㈡1、2)。而依上訴人上開自白,其摀住吳朝東口、鼻之行為,似僅屬酒醉後一時生氣之動作,且其見吳朝東不動之際,猶擔心吳朝東已死亡,則上訴人於摀住吳朝東口、鼻時,主觀上有無使吳朝東死亡之意,尚非無疑。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業已指明,原審更審時猶未注意釐清,致仍有理由矛盾之違誤。2、按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之故意,第一項所定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兩個要件,第二項之間接故意,則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始成立,其行為態樣並不相同。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基於殺人犯意摀住吳朝東口、鼻,載至山區發現吳朝東未死亡時,明知吳朝東已爛醉如泥、意識不清,且時值冬夜,天氣寒冷,如將之棄置偏僻人少之山區,能預見吳朝東有受凍死亡之可能,卻仍延續上開殺人之決意,將吳朝東強拉下車棄置該處,其後,吳朝東果因於重度酒醉昏迷及天寒失溫,以致氣喘造成急性呼吸道阻塞死亡等情,對於上訴人究係基於直接故意抑或間接故意殺人,事實之記載並不明確,亦不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基於殺人之故意,出手摀住吳朝東口、鼻犯行,係以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為憑,惟除上訴人之自白外,仍有待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上訴人上開自白之真實性。原審未予調查明確,逕以上訴人上開自白作為其有罪判決之主要證據,殊嫌速斷,併有調查未盡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林 開 任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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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