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717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0號

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連續侵入住宅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叁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陳稱:「在警方拘捕前,因遭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親友打傷而送至醫院,警員在醫院對上訴人恐嚇稱若非上訴人躺在病床上,就一脚踢之云云;原審對於上訴人警詢自白之任意性,未依法傳喚該警員調查,自屬違法等語。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連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中午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對被害人A女以強暴而為性交,其中認定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中午性侵害A女之犯罪事實,原判決並未以上訴人於警詢中之自白作為證據,此部分與上訴人警詢中之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並無關連;至於上訴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性侵害A女部分,原判決雖於上訴人警詢中之自白作為證據之一,惟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上訴人於警詢時並無受脅迫不法取供之情形,其自白確具任意性」,並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與卷內資料相符,並無違誤;且依警詢筆錄之記載,上訴人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七時四十分至八時十二分,在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組接受詢問,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上訴人並非在醫院接受詢問,是上訴人因被A女親友毆傷而被送至醫院治療時,警員若曾激於義憤而揚言以脚踹之,與上訴人嗣後於警詢中之自白並無直接之關連,原審未依職權傳喚該揚言將以脚踹上訴人之警員,尚難謂係調查職責未盡,且該部分之犯罪事實,除去上訴人在警局之自白,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並不影響於判決之本旨及結果;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所稱「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言。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係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上訴與否,有自由決定之權,並不受被告意思之拘束,但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為限。至於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前段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條文中未規定:「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之上訴權,乃本於代理權之作用,並非具有獨立上訴權,故其上訴應以被告名義行之,且被告若已有合法之上訴,該代理人或辯護人之上訴即失其效力,法院毋庸分別裁判;又上開規定所稱之辯護人,自包括公設辯護人在內,自不得以公訴辯護人係配置於法院而排除適用。本件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收受原法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於同年月十七日具狀請求原審公設辯護人(被告誤寫為律師)代為上訴,原審公設辯護人於同年十月十八日具狀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上訴狀被告未具名並簽名),然同年月二十一日之公設辯護人上訴理由書,已列被告為上訴人並記載:「具狀人甲○○」,應認被告已合法上訴,依上揭說明,公設辯護人以其自己名義上訴部分,不論其係代為上訴或誤以為獨立上訴,均失其效力;再公設辯護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再具狀(補充上訴理由狀)表示「本件被告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於法定期間向台北看守所具狀上訴」等語,經核閱全卷,僅有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聲請公設辯護人代為上訴之聲請書,並無被告向台北看守所提出之上訴狀,更無合法上訴狀誤送之情形,補充上訴理由書指稱被告之合法上訴狀誤送公設辯護人室,再由公設辯護人轉送原審法院並呈送本院云云,係屬誤解,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林 茂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