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 明 人 甲○○上列聲明人因貪污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依聲明人甲○○所具書狀意旨,顯係因貪污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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