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甲○○○即
(現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陳應亨等自訴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0號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0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上訴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朱 貴法官 孫 增 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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